中國健康產業產品推薦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為規范對我國健康產品推薦活動的監督管理,建立健康產業機構的公信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許可條例》、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》及國務院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;
第二條:本辦法所稱的健康產業機構,主要是指從事健康產業方面的健康產業機構、學校以及相關企業等;
第三條:健康產業機構的公信力,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健康方面的健康產業機構、醫療以及相關企業,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。
第二章 申報條件
第四條: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單位,并注冊的企事業單位;
第五條:企業成立年限至少在三年以上;
第六條:企業擁有獨立成熟的企業文化;
第七條:企業各項硬件設施齊全,辦學環境優越;
第八條:企業財務狀況優良,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;
第九條:企業無嚴重違法亂紀違規行為;
第十條:企業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,為社會做出貢獻。
第三章 申報材料
第十一條:《健康產業產品推薦》申報表;
第十二條: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,加蓋公章;
第十三條:申請人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,電子版照片一份;
第十四條:各項證明材料申報時需在有效期內,凡提供復印件的材料, 必要時還需提供部分原件進行核實。
第四章 規范和管理
第十五條:企業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健康產業基本規范、認證健康產業課程準則、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健康產品活動;
第十六條:企業申報需嚴格恪守誠信原則,如發現采用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認證,將撤銷其推薦資格,并處相關處罰,因此產生的一切負面結果均有企業獨自承擔;
第十七條:中國·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官網將對企業設立網上監督窗口,如差評率持續15天高于3%或者有效投訴次數超過10次,則取消其次年推薦資格;如差評率連續15天高于10%或者有效投訴次數超過20次,則直接取消推薦資格證書。
第十八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組委會有權取消企業“健康產品推薦資格證書”:(一)企業依法終止的;(二)企業已經不具備健康產業能力的。(三)管理不善造成被相關管理部門查處的
第十九條: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為中國健康產業發展工作委員會。



